擅自將“百億頂流”哪吒請上包裝 侵權!
紅網時刻新聞7月2日訊(記者 肖依諾)隨著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爆火,不少商家看準熱度,開始將小哪吒“請”上包裝,但擅用熱門角色,也可能踩進法律雷區。近日,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哪吒形象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北京某影業公司是《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方,也是該電影角色之一“哪吒”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經查證發現,被告瀏陽某煙花制造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兒童煙花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哪吒之魔童降世》影片中的“哪吒”角色形象。
原告遂訴至瀏陽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瀏陽某煙花制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案涉兒童煙花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查明,被訴產品雖在服裝顏色、發型等細節上有所改動,但人物整體造型、動作、神態與電影角色高度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而“哪吒”作為公開上映的知名角色,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主觀上應當知曉自己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形象。
綜上,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經法官釋法說理,被告承認侵權,主動停止生產銷售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也自愿適當調低賠償金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即支付了賠償款。
承辦法官郭應湘指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哪吒雖然是我國的神話人物,但電影中的哪吒、敖丙等角色形象均經作者進行了一定的特殊設計,體現了作者獨創性的表達,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在生產、銷售的兒童煙花產品上擅自使用“哪吒”角色形象,即使對角色形象進行了細微改動,但整體視覺效果與設計無實質性差異,仍構成對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百億頂流”哪吒的出現,也悄然打響了知識產權保衛戰。法官提醒,當前“哪吒效應”在電影市場與文化產業領域掀起的熱潮依舊澎湃,商家在生產、銷售相關商品時需樹立“先授權、后使用”的規則意識,切莫因小利觸碰侵權紅線。